(2016)闽078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底,被告人徐某某向陈仕杰租借位于建瓯市汽车站对面烤鱼堂店铺,之后,从网上购买了两台可供八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打鱼机放置在该店铺内,徐某某利用这两台打鱼机在其租来的店铺内经营赌场,至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两台可供八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打鱼机及赌资460元被扣押。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两台可供八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打鱼机系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赌博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国家禁止设置的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开设赌场,设置可供8人同时参与的赌博机两台,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和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黄继成人民陪审员 叶瑞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培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