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卷凤、陈启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卷凤,陈启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799号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88816109(1-1)。法定代表人:叶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卷凤。被告:陈启兵。系毕卷凤之夫。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卷凤、陈启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祝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3元,依法减半收取836.50元,由原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祝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