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龚秀芳与袁鸣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秀芳,袁鸣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龚秀芳。被执行人袁鸣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龚秀芳申请执行袁鸣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9,633,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竹永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