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瑞兰与青岛青丽啤酒有限公司、世纪瑞丰啤酒(青岛)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兰,青岛青丽啤酒有限公司,世纪瑞丰啤酒(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东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显贵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558号原告:张瑞兰,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伟,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青丽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即东工业园青丽大道6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9220-5。法定代理人:刘丽,董事长,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青,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世纪瑞丰啤酒(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即东工业园即东路179号。法定代表人:JIWEISHANG,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飞飞,公司法务,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东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青岛瑞丰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2号2层。法定代表人:刘敏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飞飞,公司法务,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显贵,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张瑞兰与被告青岛青丽啤酒有限公司、世纪瑞丰啤酒(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东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显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瑞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瑞兰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科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