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公顺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公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新惠。被执行人刘公顺,男,汉族,村民。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公顺欠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刘公顺应偿还陕西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6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公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永 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文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