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锡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锡海,陈征,任彦波,李波,魏彬华,秦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麒麟街233号。法定代表人黄纪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骋、徐鸿,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徐锡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征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任彦波,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魏彬华,女,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执行人秦惠,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以(2015)舟普商初字第9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惠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小蒲湾6弄1号楼308室房地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秦惠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小蒲湾6弄1号楼308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晨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