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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内蒙古中意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德克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蒙古中意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德克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50号申请人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图布登,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敬东,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潮,经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德克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义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伟,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意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德克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锡林郭勒盟德克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蒙古中意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异议并于2016年10月25日与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用抵押的民盛购物中心房产抵偿债务37,380,801.82元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锡林郭勒盟德克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民盛购物中心房产428.959㎡交付申请人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2016)内252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7,004,038.84元(柒佰万肆仟零叁拾捌元捌角肆分)的给付义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时起转移。二、锡林郭勒盟德克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蒙古中意商贸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三、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鹏武审判员  韩福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