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志东等27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8行初60号起诉人刘某某等27人(名单附后)。2016年10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某某等27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系原靖边县物资总公司职工,原靖边县物资总公司成立于1960年,直属县政府领导,靖边县物资总公司于1999年进入国有企业改制程序,靖边县人民政府以“靖边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名义作出《靖企改发(1999)7号》文件批复,同意实施《靖边县物资总公司分立重组、控股经营改制实施方案》,在改制过程中,经物资总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申请,靖边县政府作出了《靖地变(2000)13号》、《靖企改办发(2000)06号���《靖地变字(2000)171号》三份文件,靖边县政府出具的上述四份文件歪曲事实真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物资总公司职工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职工多年无生存保障,起诉人多次向靖边县相关部门投诉反映,但至今无果,故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靖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四份文件及原靖边县物资总公司企业改制方案,责令企业重新重组改制。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某某等2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勇起诉人:刘某某起诉人:马某某起诉人:赵某某起诉人:王某某起诉人:高某某起诉人:冯某某起诉人:樊某某起诉人:姜某某起诉人:齐某某起诉人:贾某某起诉人:张某某起诉人:谢某某起诉人:张某某起诉人:郝某某起诉人:李某某起诉人:李某某起诉人:张某某起诉人:张某某起诉人:杨某某起诉人:马某某起诉人:王某某起诉人:马某某起诉人:柏某某起诉人:刘某某起诉人:柏某某起诉人:杨某某起诉人:王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