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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先连与曹亮、周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连,曹亮,周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8230号原告:马先连,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告:曹亮,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玉利,女,1982年1月15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先连与被告曹亮、周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先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马先连负担。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