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先连与曹亮、周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连,曹亮,周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8230号原告:马先连,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告:曹亮,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玉利,女,1982年1月15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先连与被告曹亮、周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先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马先连负担。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