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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瑞军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140号原告:陈瑞军,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西段南侧凤凰花园47#B9。法定代表人:高俊瑞,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陈瑞军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