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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魏其瑶与李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其瑶,李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43号之二原告魏其瑶,男,汉族,1955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覃俊翔,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晖,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其瑶诉被告李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其瑶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其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多预交部分人民币8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