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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明美与申永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美,申永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132号原告:郭明美,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委托诉讼代理人:颛孙亚伟,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永友,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郑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美诉被告申永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明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明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郭明美负担。审判员  薛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莉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