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120-1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王建中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120-1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11714100XY。被申请人王建中,男,汉族,现住乌审旗无定河镇王腰湾村十社。本院受理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乌审旗勇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建中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王建中在(2016)内0626执950号案件中对乌审旗勇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10138000元。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建中在(2016)内0626执950号案件中对乌审旗勇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10138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