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6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叶腾庆与龙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永,叶腾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6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永,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腾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龙永因与被上诉人叶腾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渝011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被上诉人叶腾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龙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推断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的属实,明显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被上诉人叶腾庆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叶腾庆一审诉称:2015年8月29日凌晨2点多,我送朋友何某1至其姐姐何堰处拿钥匙,何堰与龙永等人在长寿区沙井市场路口一烧烤摊吃宵夜,他们邀请我们一起喝酒吃烧烤。龙永过来劝酒,给我倒了杯啤酒,我告诉他我不喝啤酒,我有痛风;黄春风就给我买了一小瓶白酒回来,于是,我就把啤酒倒了,龙永就说我怎么把酒倒了,我再次告知他原因,而他始终纠缠着倒酒问题不放,说我不给他面子。我不理他,并与一名熊姓男子吹牛,龙永就说要打我,我说“大家都是朋友,你打我我也不会还手”,于是继续吹牛。龙永误以为我看不起他,就用酒瓶子砸我头,并用脚乱踢我,经何某1与何堰劝阻才停止。随后,经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出警,我即被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简单处理,回家后,由于头昏无法上班,遂于8月30日在长寿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1、右侧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2、右侧颞骨骨折,脑挫伤;3、头皮血肿;4、双唇裂伤,左侧鼻骨骨折;5、右侧动眼神经损伤。2015年11月7日出院,共住院69天,用去医疗费35583.16元。经司法鉴定为X级伤残。现要求龙永赔偿我医疗费35583.16元、护理费69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208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502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676.65元、鉴定费1300元、专科检查费100元,共计131361.5元。一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凌晨2点多,龙永、何堰、熊某、陶某、黄某在长寿区沙井市场路口烧烤摊吃烧烤,叶腾庆送何某1至该处找何堰拿钥匙,二人到后被留下一起喝酒吃烧烤。龙永劝叶腾庆喝酒,叶腾庆拒绝喝酒,双方发生口角,于是龙永就用酒瓶砸中叶腾庆头部,叶腾庆后仰着地,龙永掀翻桌子,准备上前继续殴打叶腾庆,何某1、何堰等人上前劝阻龙永。当时即发现叶腾庆头部受伤流血。叶腾庆随即被送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但其拒绝进行检查。2015年8月30日晚上8时许,叶腾庆到长化医院CT检查,诊断为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检查后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急诊,于当天23时17分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记录为扶入病房,回答不完全切题,双方眶周淤血肿胀,左侧明显,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对光反应灵敏,右侧消失,右眼内收不能,上睑下垂,右侧颞部头皮肿胀,上唇2cm裂伤未缝合等。入院诊断:1、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颞部头皮血肿;2、双唇裂伤;3、右侧动眼神经损伤。于8月31日凌晨急诊在全麻下行了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清除+颅骨整复术。2015年9月1日,补充诊断为:左颞叶脑挫伤;左侧鼻骨骨折。叶腾庆于2015年11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69天,出院诊断:1、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颞部头皮血肿。2、双唇裂伤。3、右侧动眼神经损伤。4、左颞叶脑挫伤,左侧鼻骨骨折。出院医嘱及注意项目载明:门诊随访3月,若出现头昏等症状加重,速到医院就诊;注意休息,避免外伤,暂休1月,看眼科门诊。叶腾庆住院产生医疗费35583.16元。一审审理中,叶腾庆申请对伤残等级及续医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于2016年4月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右颞部头皮血肿、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右颞骨骨折,左颞叶脑挫伤,右侧动眼神经损伤等诊断成立,曾在全麻下行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清除+颅骨整复术等治疗;目前伤者遗有头痛,失眼,反应略迟钝,记忆力下降等神经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轻度下降;CT片示右颞骨整复术后,内固定在位。鉴定意见为叶腾庆伤残等级属X级伤残,目前无特殊治疗。叶腾庆交纳鉴定费1300元,专科检查费100元。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15时45分,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对何某1进行了询问,何某1陈述如下:8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叶腾庆送我回姐姐何堰家,我给何堰打电话,何堰说她在外面喝酒,让我和叶腾庆一起到沙井市场一个烧烤摊喝酒。我和叶腾庆过去大约喝了40分钟,我和姐姐上厕所回来刚坐下,就看见龙永拿起桌子上的一个白酒瓶子,站起来走到叶腾庆面前,用白酒瓶一下敲到叶腾庆头部右前侧,当时白酒瓶子都敲碎了,敲了之后叶腾庆把头低着也没有动,我和何堰准备过去劝龙永,我们还没有走过去,龙永就把桌子掀了,准备用桌子打叶腾庆,但是龙永把桌子拿滑了,没有拿得起。我和何堰就上前把龙永反方向推,龙永把我们推开,又跑过去用右脚踢了一下叶腾庆的面部,踢到叶腾庆的嘴巴,叶腾庆就向后倒在地上,面部朝上,后脑壳到底。龙永在打叶腾庆的过程中一直在说“你啥子人嘛,我给你倒酒,你不喝居然把它倒了”。后来,我去扶叶腾庆,扶到颈子时,发现手上有血。我、何堰、还有另外一个男的,扶起叶腾庆去医院,途中遇到一辆警车,警察问我们怎么了,旁边男的就说摔倒了,我和何堰跟着说摔倒了。警察就把叶腾庆和何堰送到医院去了。我到医院时,叶腾庆坐在急诊室外面,不去检查。把他扶进去后,也不配合医生检查。后来龙永和一个男子来到医院,另外一个男子说,如果今天不做检查,以后就不要赖到他们了,龙永也说没有必要做检查,他没有使全身力气打叶腾庆,如果他使全身的力气打叶腾庆,叶腾庆就不会坐在这里了。接着,我和何堰把叶腾庆送回他家了,回到家里我们就睡觉了。29日上午8点钟左右,我看见叶腾庆太阳穴附近肿了大约巴掌大的面积,右眼睁不开,左眼角有一角钱硬币大小的淤青,上嘴唇已破裂结疤。11点左右我回龙河老家。8月30日下午14时左右,叶腾庆电话问我29日凌晨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将事情经过告知了他,并问了他的身体情况,他说“人不舒服,头昏,吐了点”。8月30日晚上20点左右,何堰拉叶腾庆到长寿区关口长化医院检查。8月31日0时30分给我打电话说情况比较严重,让我报案等等。2015年8月31日15时58分,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对何堰进行了询问,何堰陈述如下:29日凌晨一点左右,叶腾庆陪我妹妹何某1来沙井拿钥匙,我喊他们跟我们一起吃烧烤。凌晨3点半左右,我和何某1上厕所回来,因为当天晚上我喝了很多酒,没有注意旁边的人在讲什么,然后就发现桌子被人掀翻了,很快,叶腾庆躺在地上,龙永还准备上前去打叶腾庆,坐在一起的其他人就上前去拉住龙永。我没有看到龙永具体是怎么打的叶腾庆。何某1扶叶腾庆起来的时候,就说不要再打了,血都打出来了。当时我看到叶腾庆的嘴唇被打破了,其他就没看到明伤了。我和何某1扶叶腾庆到长寿区人民医院,姓陶的男子还来帮我们。中途遇到警察,当时我们没有说叶腾庆被打的事情,警察就把我和叶腾庆送到了长寿区人民医院。医生在急诊室看了他嘴上的伤情,让他做CT检查,但其不配合医生检查。龙永和熊某找到医院来,让叶腾庆去做检查,说如果今天不做检查,以后有啥子事情不得认账,但叶腾庆还是没有做检查。我们把他送到他在实验中学的宿舍,我们就在宿舍睡觉了。29日上午11点,何某1回龙河老家去了,我一直陪着叶腾庆。29日下午4点左右,我和叶腾庆吃了面条,我就到长化医院上班。从医院回来至下午离开这段时间,我们都是在一起的,期间他没有受到其他伤害,也没有摔倒、摔伤等情况。30日早上,我给叶腾庆打电话,问他状况如何,他说他有点疼,眼睛睁不开,让他做CT,他还是不去。下午4点,他打电话来问我一起吃饭的什么朋友把他打得那个样子。晚上8点左右,我把他拉到长化医院检查等等。2015年9月18日12时15分,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对叶腾庆进行了询问,叶腾庆陈述如下:我们七个人互相聊天喝酒,龙永喊我喝啤酒,他给我倒了一杯,我说我不能喝啤酒,龙永就喊人去买白酒,我把他倒的啤酒倒在地上,龙永就说要弄我,我说了一句大家都是朋友,你弄我就弄我,决不还手。之后的情况我就不记得了。能记得的是8月30日晚上,朋友喊我吃饭,我告知了沙井发生的事情,她把我送到医院检查,然后接受了开颅手术等等。2015年11月16日18时25分,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对龙永进行了询问,龙永陈述如下:叶腾庆和何某1来的时候就是喝了不少酒的。我们一起坐下喝酒,叶腾庆一口干了白酒后,拍桌子要酒喝,我就让一个外号小胖妹的女子去买白酒,我把买回的二两老白干给我和叶腾庆分了,我拿起酒杯对他说来喝嘛,他就摇脑壳,也不说话,我一直劝酒,他还是不喝,我说来划拳,他也不划拳,我就说酒都买来了不喝怎么办,他还是不喝,我就把我的酒倒在了他的杯子里,我给他说你自己喊得酒你自己喝,他不说话,望了一分钟酒杯后,就把酒杯向我扔来,他在坐起砸酒杯的时候他就自己往后面仰过去倒在地上,我马上站起来躲酒杯,把桌子带翻了。何堰在旁边打电话,其他人都围在桌子边坐起的,桌子一被我带翻后所有人都站起来了,何堰也走过来看是怎么回事,她看到叶腾庆倒在地上,桌子也翻了,就和何某1来推我,他们以为我打了叶腾庆,小胖妹看不惯,就与何堰拉扯在一起。我们发现叶腾庆躺在地上,还有一滩血。何堰、何某1、陶某把叶腾庆扶到长寿区人民医院。我们在医院劝他去照CT,他不去。我们之后又回吃饭的地方帮叶腾庆找眼镜等等。2015年11月16日23时37分,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对黄某进行了询问,其陈述如下:叶腾庆一直喊喝酒,龙永有点不服气,让他自己到旁边的商店去买酒喝,叶腾庆没有买到酒,龙永就说把桌子上的酒喝了就行了,叶腾庆就不喝,龙永就说划拳,他也不来,龙永一直劝酒,他还是不喝,后面叶腾庆被问冒火了,就突然拿起他面前的杯子砸在桌子上,然后叶腾庆没有坐稳倒在地上,我看见他嘴唇在流血,之后龙永冒火把桌子掀翻了,要冲上去打他,被我拉住了,何某1就来拉我,把我拉摔了等等。2016年4月27日,根据叶腾庆的申请,一审法院到事发地点向烧烤摊主杨晓琴和小卖部老板付竹琴进行了调查,其中杨晓琴陈述如下:何某1和叶腾庆来的时候就是醉的;我们大概2点半的时候走的,因为我母亲在长寿区医院住院;当时有个女的去买酒,我在公路中间拉着她结了账,他们在我对面的小卖部买的拉罐啤酒,我把我的酒瓶子全部收完了,我给他们留了一张桌子和一盏灯,然后我们就走了。过了40分钟左右,我回来收灯,就看到那个戴眼镜的男子躺在地上,其他人在那里站着争吵,我没有看到他有没有受伤。我收完灯就走了,也没注意路上是否还有酒瓶子等等。付竹琴陈述如下:他们在吃烧烤、喝酒,中途有一个女的来我这里买酒,我们没有,她就到其他地方去买了,过了一阵,那边发生了纠纷,那个光头很凶,一个戴眼镜的缩下去了,他们在喊鼻子流血了,头上有血,烧烤摊老板也被吓到我们这边来了。酒瓶被摔在公路上,我没看到光头打戴眼镜的,但是看到酒瓶弹到公路上了等等。一审还查明,叶乃菁系叶腾庆长女,2006年4月15日出生;王钰雯系叶腾庆次女,2015年10月17日出生。二人均为城镇居民。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龙永是否殴打了叶腾庆。龙永辩解称其没有殴打叶腾庆,叶腾庆受伤系其醉酒摔倒造成,其证人熊某、陶某、黄某出庭也证实叶腾庆醉酒情形下向龙永扔酒杯而摔倒,龙永没有打叶腾庆。从龙永方的证人证词与询问笔录来看,龙永在派出所中的询问时称叶腾庆“在坐起砸酒杯的时候他就自己往后面仰过去倒在地上,”黄某亦称“叶腾庆被问冒火了,就突然拿起他面前的杯子砸在桌子上,然后叶腾庆没有坐稳倒在地上,我看见他嘴唇在流血”,而龙永证人熊某的证词中称叶腾庆站起来拿酒杯,没有站稳,仰着摔倒了,其摔倒时把桌子掀翻,没有看到叶腾庆身上有血;龙永证人陶某证词称叶腾庆拿着酒杯站起来并摔过去,结果没站稳,叶腾庆摔倒在地,不是仰着摔倒的,有一点点斜,嘴角有点血;龙永证人黄某证词称叶腾庆摔酒杯是自己没有站稳侧摔下去,龙永站起来顺带把桌子带翻的,叶腾庆嘴角有一点血。龙永及其证人就叶腾庆如何摔酒杯、怎样摔倒、是否流血及流血部位等事实陈述不一致,且证人黄某证词与其在凤山派出所陈述亦有出入,而对于龙永方证人证词与询问笔录不一致部分,龙永与与其证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对其在庭审中的该部分陈述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对龙永所称叶腾庆向龙永扔杯子而摔伤的事实不予确认。本案中,叶腾庆在与龙永的纠纷中摔倒在地,且头部受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词、医疗诊断足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首先,从叶腾庆方的证人证词与询问笔录来看,证人何某1与何某2与其在派出所询问笔录陈述一致,何某1在派出所被询问时间为8月31日15点45分,何堰被询问时间为8月31日15点58分,两人几乎同时被不同民警询问,而两人对叶腾庆如何到烧烤摊喝酒、叶腾庆倒地受伤、8月29日凌晨送医经过、回家后的伤情发展、8月30日就医治疗等细节陈述相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何某1陈述其直接看到了龙永殴打叶腾庆,何堰陈述其没有直接看到龙永殴打叶腾庆,结合龙永及其证人的陈述,何某1与何堰在烧烤摊时就已经认定龙永殴打了叶腾庆,故两人陈述殴打情况并非事后编造,二人之陈述亦印证了此点。其次,结合叶腾庆受伤部位来看,原龙永多位证人证实叶腾庆嘴唇流血,小卖部老板证实听到“他们在喊鼻子流血了,头上有血”,而医院亦诊断为“1、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颞部头皮血肿。2、双唇裂伤。3、右侧动眼神经损伤。4、左颞叶脑挫伤;左侧鼻骨骨折”,与叶腾庆证人证言所陈述的打击部位亦相互印证。因此,叶腾庆主张龙永殴打之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本案中,龙永辩解称叶腾庆于损害事实发生后近48小时未去医院治疗,其在医院治疗之伤情亦可能系其在回家途中或去学校的时候醉酒摔伤,而且受伤系四个部位,即使侵权,也仅在一个部位。一审法院认为,叶腾庆右侧颞部骨折、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系叶腾庆头部受龙永殴打外力所致,并引发了叶腾庆左颞叶脑挫伤。从叶腾庆之病情看,急性硬膜外血肿属于内伤,系叶腾庆受伤后经过一段时间发展而逐渐形成,叶腾庆证人证言亦证实29日叶腾庆有眼睛乌肿、嘴唇裂开等症状,30日上午叶腾庆向证人陈述头昏、呕吐情况,叶腾庆作为××患者并不能预见该病情的发生、发展,30日下午才到医院医治亦无不妥,而鼻子流血、嘴唇裂伤也为证人证言所证实,故龙永应对叶腾庆在本案所遭受之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叶腾庆相应损失。但在本案中,叶腾庆喝酒过量,对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当晚在长寿区人民医院的治疗中未予配合,致使伤情延后诊断,也有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龙永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叶腾庆承担10%的责任。关于叶腾庆请求的赔偿各项费用,一审法院审查如下:1.叶腾庆主张医疗费35583.16元。该主张有叶腾庆的住院病案、医药费票据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叶腾庆主张护理费6900元(100元/天*69天)。叶腾庆受伤确需人员护理,且该费用计算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3.叶腾庆住院伙食补助费2208元(32元/天*69天)。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4.叶腾庆主张营养费5000元。因叶腾庆没有提供确需加强营养的证据,一审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5.叶腾庆主张交通费300元。虽然叶腾庆没有提交交通票据,但考虑到叶腾庆受伤进行治疗产生交通费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法院酌情主张200元。6.叶腾庆主张残疾赔偿金50294元(25147元/年*20年*10%)。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7.叶腾庆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其脑部受到伤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酌情主张2000元。8.叶腾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24676.65元(18279元/年*9年*10%÷2+18279元/年*18年*10%÷2)。叶腾庆受伤之时,王钰雯未出生,故对叶腾庆该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伤残鉴定作出之日,叶腾庆婚生女叶乃菁9岁,叶腾庆主张按照2014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18279元/年*9年*10%÷2=8225.55元。9.叶腾庆主张司法鉴定费1300元、专科检查费100元。因叶腾庆经鉴定不需特殊治疗,故对其续医司法鉴定费600元不予支持。叶腾庆伤残等级鉴定为X级伤残,故一审法院对其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费700元予以主张。专科检查费100元系司法鉴定所产生,一审法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叶腾庆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35583.16元、护理费6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02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25.55元、司法鉴定费700元、专科检查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06210.71元。龙永承担90%的责任,即(医疗费35583.16元+护理费6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8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02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25.55元+司法鉴定费700元+专科检查费100元)*9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95789.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龙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叶腾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专科检查费,共计95789.64元。二、驳回叶腾庆的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法庭举示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叶腾庆在与龙永的纠纷中摔倒在地,且头部受伤的事实,有长寿凤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词、医疗诊断以及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足以证实,对龙永的侵权事实应予以认定。对于龙永所称叶腾庆向龙永扔杯子而摔伤的事实,其仅举示了证人证言,而龙永申请的证人证言与凤山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前后矛盾,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上诉人龙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龙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登文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