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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平凡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87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凡,男,1969年2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198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0年5月、1993年10月先后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各一年。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凡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平凡来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83号福志手机店,采用砸侧门玻璃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手机13部,其中9部手机价值人民币6193元,其余4部为手机模型。2、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平凡来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东路139号黄岩百货,采用打洞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OPPO手机柜台内OPPO手机3部(价值人民币7397元)及手机配件3套(价值人民币348元)。另查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陈平凡在其租住的椒江区栅桥小区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回了9部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陈某的证言,证人王某、靳某的证言,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接受证据清单,手印鉴定书,涉案赃物的估价鉴定意见,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平凡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又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及劣迹,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