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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庚清与宁国市力宁硅微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庚清,宁国市力宁硅微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881执2040号申请人:陈庚清,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力宁硅微粉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398号-L0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庚清与被执行人宁国市力宁硅微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