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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赵超杰与夏国付、黄晨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杰,夏国付,黄晨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829号原告:赵超杰,女,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夏国付,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黄晨星,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原告赵超杰与被告夏国付、黄晨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赵超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超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赵超杰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