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39号之一原告:马某,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马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