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国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国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元平,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