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马翠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马翠玲,郭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2-12号。负责人褚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翠玲,女,1966年12月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郭翠平,女,1968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作出的(2016)桂0621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翠玲、郭翠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翠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上思县财政大厦支行21×××15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翠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上思县财政大厦支行21×××15账户的存款669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雷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