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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曲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39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男,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8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7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曲某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某新区,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盗窃被害人牛某红色单肩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余元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二)、2016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曲某伙同勒某(在逃)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区,由勒某放风,被告人曲某采取攀爬阳台盗窃的方式入户盗窃多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在该小区盗窃被害人张某联想thinkpadR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886元)及赛钛克鼠标一只(经鉴定价值480元);2、在该小区,盗窃被害人刘某现金660元;3、在该小区,盗窃被害人胡某VIVOxplay3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151元)及现金203元;4、在该小区,盗窃被害人康某天梭牌T97.1.483.51型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2784元)及现金400元。以上涉案物品及财物共计价值6600余元。2016年2月27日凌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打击现行的过程中,将被告人曲某抓获。被告人曲某被抓获后,经检测其尿样呈阳性,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出具了《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对其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曲某的违法犯罪纪录: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曲某的供述、被害人康某、张某、刘耨、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接收证据清单、被盗物品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曲某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刑初字第1151号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石家庄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治疗建议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某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应责令其退赔非法所得。被告人曲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入户盗窃,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多次盗窃,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曲某向被害人张某退赔非法所得1366元;三、责令被告人曲某向被害人刘某退赔非法所得660元;四、责令被告人曲某向被害人胡某退赔非法所得1354元;五、责令被告人曲某向被害人康某退赔非法所得3184元;六、责令被告人曲某向被害人牛某退赔非法所得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解巍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亚南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