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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正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正,男,1986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身份证号码3307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汽车评估师,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蒲塘村澧浦山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傅炳华,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6〕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正及其辩护人傅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方正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澧兴路77号路段时,与陈倩停在路边的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方正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被告人方正是否喝酒,方正予以否认,民警让其酒精呼气测试,其一直无法完成,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抽血过程中,被告人方正用手击打交警。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正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正赔偿了陈倩人民币一万元,陈倩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正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证人陈倩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等;血样提取登记表;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正认罪态度较好,系偶犯、初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方正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正肇事后主动报案,系自首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方正肇事后虽打电话报警,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方正有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正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