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德瀛盛世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与张世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792号原告:李某1,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强,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彦海代理审判员 李学存人民陪审员 杨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嘉晖速 录 员 马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