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毛德珍与王开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珍,王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毛德珍,女,生于1979年3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王开明,男,生于1965年6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毛德珍与王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德珍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开明主动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开明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