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翁志伟与邱雪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志伟,邱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翁志伟,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游素玉,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林,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雪清,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雪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