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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黄群申请执行缪学平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缪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黄群被执行人:缪学平本院在执行黄群与缪学平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