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黄群申请执行缪学平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缪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黄群被执行人:缪学平本院在执行黄群与缪学平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