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43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史淑英,系原告李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徐静,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成党鹏,由被告住所地礼泉县新时乡胡王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年底相识,2015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性格及文化差异较大,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好逸恶劳且不思进取,经常通宵上网玩游戏,并且对她有长期家庭暴力,让她精神上陷入极度的恐惧和忧郁。2016年8月30日凌晨,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其大打出手,导致她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不堪忍受家暴,于当天下午报警,后双方分居。现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现金价值304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他经常殴打原告不实,2016年7月,他还给原告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夫妻双方感情尚好。日常生活中虽然偶有拌嘴打闹,但并不存在家庭暴力。2016年8月30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他推搡了原告一下,导致原告受伤,但并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年底相识,2015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8月30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闹,打闹中导致原告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原告自此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庭审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坚决否认家庭暴力行为,称双方相识已久,感情基础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租房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受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多年后相恋并登记结婚,双方有足够的了解,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理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责任,但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所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节,属夫妻间的打闹和争执,家庭暴力指具有经常性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行为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且未对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后果。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