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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董波诉林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波,林岩,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098号原告董波,住辽源市。委托代理人殷鹏跃,住辽源市。系原告儿子。被告林岩,住辽源市。被告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原告董波诉被告林岩、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10月14日签订《借款协议》十四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496万元整,可时至今日原告却发现被告通过这种借款方式向很多人借款,而且数额巨大,现被告人已无力偿还到期债权,导致许多债主上门讨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发现被告林岩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刑事犯罪,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80.00元(缓交)不再收取,保全费5,0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贺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