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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显明与被XX元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明,XX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710号原告刘显明,男,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桥梁村1社。被告XX元,男,生于1975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长赤镇桥梁村1社。委托代理人夏习舜,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显明与被XX元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显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显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00元,减半收取224.00元,由原告刘显明负担。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