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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襄阳吉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襄阳久丰纺织有限公司、秦应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吉源纺织有限公司,襄阳久丰纺织有限公司,秦应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吉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学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久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应才。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吉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久丰纺织有限公司、秦应才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久丰纺织有限公司、秦应才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