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执恢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刘少龙与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龙,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恢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少龙,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克忽洞镇。被执行人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中南关街。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刘少龙与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第13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刘少龙货款3120990.6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156049.53元。二、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33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负担。因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宁执字第0048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刘少龙申请恢复执行此案。在执行中,本院已经从第三人处执行1175924.9元,被执行人尚拖欠刘少龙余款210万余元(本金)、案件受理费33016元、保全费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少龙与被执行人青海银铁煤炭商贸有限公司、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大柴旦镇人民西路十二幢二层754.54平方米、十三幢二层587.8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共计1342.37平方米,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刘少龙。本案执行费35550.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大柴旦雪峰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位于大柴旦镇人民西路十二幢二层754.54平方米、十三幢二层587.8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刘少龙(身份证号150223198405251217)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艳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