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2430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吕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彦海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某到庭参加诉讼,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某诉称,我与刘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字刘佳怡。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点小事吵架生气,原告不想过这种没有夫妻感情、整日吵吵闹闹的日子,于2016年2月起诉离婚于扶沟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法官同志的劝说下,原告撤诉,算是给原、被告双发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的婚姻能出现好的转机,但是这半年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故原告再次提出离婚,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刘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刘某辩称,同意离婚,要婚生女的抚养权,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孩子跟着我对孩子成长有利。经审理查明,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刘佳怡,现随吕某一起生活。吕某婚前财产被子6条,吕某与刘某婚后共同财产:美的1.5P空调一台,液晶电视机两台T×××××寸、还有一台32寸,海尔两开门冰箱一台、全自动海尔洗衣机一台,一台全自动,海尔双杠洗衣机一台。其中TCL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双杠洗衣机一台在吕某娘家存放。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2016年3月30日,吕某在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吕某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吕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吕某提出与刘某离婚,刘某同意,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吕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吕某与刘某的婚生女刘佳怡现一直随吕某一起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所以婚生女刘佳怡应随吕某一起生活,因吕某明确表示放弃刘某应负担的子女抚养教育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吕某与刘某主张的其他事实,对方均不予承认,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印证,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刘佳怡随原告吕某一起生活,子女抚养教育费由其自行负担;三、原告吕某婚前财产被子6条,归原告吕某所有;原、被告婚婚后共同财产:TCL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双杠洗衣机一台、美的1.5P空调一台归原告吕某所有,海尔两开门冰箱一台、全自动海尔洗衣机一台、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归被告刘某所有;四、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75元,被告刘某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赫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