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5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5836号原告:谢某某,男,1962年7月5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号建业大厦14D。被告:朱某某,男,1951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沈庄街***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沈庄村沈庄街***弄***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谢某某在本院通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预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童 蕾人民陪审员 张蓓莉人民陪审员 樊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