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吴尽文、梁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吴尽文,梁玉萍,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0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建辉,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栋,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尽文,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告:梁玉萍,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悦华居A幢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6262795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尽文、梁玉萍、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尽文、梁玉萍、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尽文、梁玉萍、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吴尽文、梁玉萍、中山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8元,减半收取为35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