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530号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移送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有权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执行。但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黄 晨执行员 沈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