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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孟尧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孟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40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孟尧,男,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起诉人刘孟尧向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担保人贾维奇偿还借款15万元。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04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对刘孟尧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刘孟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孟尧所诉借款与河南腾飞投资理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债权形成方式均相同,刘孟尧已在公安机关登记债权,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对刘孟尧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