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晓与臧映雪、臧敬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臧映雪,臧敬东,臧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78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被执行人:臧映雪。被执行人:臧敬东。被执行人:臧传鹏。本院在执行李晓与臧映雪、臧敬东、臧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臧传鹏的房产,现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臧传鹏所有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1号117单元1304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亭亭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