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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99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平,男,1977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刑拘在逃)经预谋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内踩点寻找作案目标。当天4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沈某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172号的住宅二楼,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沈某放在床头柜充电的一部VIVO牌X6Plus手机以及抽屉内的12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VIVO牌X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811元。2.(1)2016年2月27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经预谋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林某1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56号的住宅二楼,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林某1放在床头的一部欧珀牌A53手机盗走。(2)随后,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在上述盗窃地点附近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丁玉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的住宅,盗走被害人林某2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3)当天2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以上述同样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丁某1团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70号的住宅,将被害人丁某1团放在一楼椅子上的裤子口袋内的600元人民币盗走。(4)当天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发现被害人丁某1在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286号的住宅大门未锁,就入内将被害人丁某1在放在卧室床头外套口袋内的500元人民币拿走。(5)当天2时30分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丁某1松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68号的住宅二楼,进入屋内将被害人丁某1松放在床边裤子口袋内的钱包中的1200元现金盗走。(6)当天3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爬入一楼未上锁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丁某2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46号的住宅,将被害人丁某1团放在二楼卧室床边裤子口袋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7)当天4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丁某3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249号的住宅二楼,将被害人丁某3放在二楼房间床头柜上的裤子口袋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欧珀牌A53手机价值人民币1665元,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459元。3.2016年2月29日2时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吴亮伍(另案处理)、龙海岗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吴平驾驶摩托车载着同案人吴亮伍和龙海岗至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附近寻找作案目标。(1)当天3时左右,三人发现被害人陈某1位于福清市海口镇城里村311号的住宅窗户未上锁,于是由同案人吴亮伍和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爬窗进入该住宅,将被害人陈某1放在一楼卧室床边裤子口袋内钱包的约5800元人民币盗走。(2)当天4时左右,由同案人吴亮伍和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陈某2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349号的住宅二楼,将被害人陈某2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以及钱包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360元。4.(1)2016年3月1日左右3时前后,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经预谋后,来到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3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205号的住宅,将被害人陈某3放在一楼客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盗走。(2)当天3时30分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4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217号的住宅,将被害人陈某4放在二楼卧室枕边手提包内的19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650元。5.2016年3月2日3时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经预谋后,来到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林某3位于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61号的住宅,将被害人林某4放在卧室的手提包中的200元现金和两包香烟盗走。6.(1)2016年3月3日0时许,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吴亮伍、“毛带”(身份不明)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来到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当天1时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吴亮伍、“毛带”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陈某5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444号的住宅二楼,用撬棍和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5放在卧室内的保险柜,将保险柜内的三条金项链盗走。(2)当天2时许,由同案人龙海岗、吴亮伍、“毛带”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陈某6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462号的住宅准备盗窃,期间因被告人吴平惊动被害人陈某6,被被害人陈某6抓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三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2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十五起,价值人民币38635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平犯盗窃罪,判处三年八个月以上四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另案处理)经策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内踩点寻找作案目标。当天4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沈某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172号的住宅二楼,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沈某放在床头柜充电的一部VIVO牌X6Plus手机以及抽屉内的12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VIVO牌X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811元。2.2016年2月27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经策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至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林某1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56号的住宅二楼,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林某1放在床头的一部欧珀牌A53手机盗走。随后,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在上述盗窃地点附近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丁玉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的住宅,盗走被害人林某2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当天2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以上述同样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丁某1团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70号的住宅,将被害人丁某1团放在一楼椅子上的裤子口袋内的600元人民币盗走。当天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发现被害人丁某1在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286号的住宅大门未锁,就入内将被害人丁某1在放在卧室床头外套口袋内的500元人民币拿走。当天2时30分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丁某1松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68号的住宅二楼,进入屋内将被害人丁某1松放在床边裤子口袋内的钱包中的1200元现金盗走。当天3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爬入一楼未上锁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丁某2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346号的住宅,将被害人丁某1团放在二楼卧室床边裤子口袋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当天4时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丁某3位于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村249号的住宅二楼,将被害人丁某3放在二楼房间床头柜上的裤子口袋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欧珀牌A53手机价值人民币1665元,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459元。3.2016年2月29日2时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吴亮伍(另案处理)、龙海岗经策划后,由被告人吴平驾驶摩托车载着同案人吴亮伍和龙海岗至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天3时左右,三人发现被害人陈某1位于福清市海口镇城里村311号的住宅窗户未上锁,于是由同案人吴亮伍和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爬窗进入该住宅,将被害人陈某1放在一楼卧室床边裤子口袋内钱包的约5800元人民币盗走。当天4时左右,由同案人吴亮伍和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陈某2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349号的住宅二楼,将被害人陈某2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手机以及钱包内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3360元。4.2016年3月1日左右3时前后,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经策划后,来到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3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205号的住宅,将被害人陈某3放在一楼客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盗走。当天3时30分左右,由同案人龙海岗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4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217号的住宅,将被害人陈某4放在二楼卧室枕边手提包内的1900元人民币盗走。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650元。5.2016年3月2日3时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经策划后,来到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窗进入被害人林某3位于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61号的住宅,将被害人林某4放在卧室的手提包中的200元现金和两包香烟盗走。6.2016年3月3日0时许,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吴亮伍、“毛带”(身份不明)经策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当天1时左右被告人吴平和同案人龙海岗、吴亮伍、“毛带”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陈某5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444号的住宅二楼,用撬棍和螺丝刀撬开被害人陈某5放在卧室内的保险柜,将保险柜内的三条金项链盗走。当天2时许,由同案人龙海岗、吴亮伍、“毛带”负责望风,被告人吴平通过架设竹制梯子方式爬入被害人陈某6位于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462号的住宅准备盗窃,期间因被告人吴平惊动被害人陈某6,被被害人陈某6抓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三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2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沈某、林某1、林某2、丁某1团、丁某1在、丁某1松、丁某2、丁某3、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林某3、林某4、陈某5、陈某6的陈述,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扣押清单、手机盒子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同案人吴亮伍的供述、被告人吴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十五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8635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平刑期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沈碧霞财物折价款及现金共计人民币4011元;退赔被害人林平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665元;退赔被害人林金旺财物折价款人民币4459元;退赔被害人丁芳团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丁芳在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丁芳松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丁芳团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丁实文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陈细细妹人民币5800元;退赔陈瑞龙财物折价款及现金共计人民币7360元;退赔被害人陈建清人民币4650元;退赔被害人陈祖玉人民币1900元;退赔被害人林辉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陈清霞财物折价款人民币4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陈小洪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