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孟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何孟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219号原告:重庆互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法定代表人:李俊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娟,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孟阳,女,199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孟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