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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连贵、李玉柱与徐泽平、谢连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贵,李玉柱,徐泽平,谢连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193号原告:李连贵。原告:李玉柱。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泽平。被告:谢连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斌,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贵、李玉柱与被告徐泽平、谢连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贵、李玉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泽平、谢连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贵、李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贵、李玉柱撤回对被告徐泽平、谢连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00元,减半收取901.50元,由原告李连贵、李玉柱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