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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民初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高志华与年志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华,年志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初01726号原告高志华,男,1976年10月21日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被告年志合,女,1963年11月2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高志华与被告年志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志华负担。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