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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722号原告: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府苑B幢5号。法定代表人:朱士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峰、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辉,男,汉族,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宿迁市兴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司杨凯书 记 员  陈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