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永生与郭宝东、刘爱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生,郭宝东,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生,农民。被执行人郭宝东,农民。被执行人刘爱军,农民。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5)秦新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宝东、刘爱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永生借款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但被执行人郭宝东、刘爱军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郭永生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宝东、刘爱军应负担执行费29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爱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爱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