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27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浩与被告仝根才、大同市南郊区新旺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浩,仝根才,大同市南郊区新旺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426号原告:赵文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大同县倍加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根才,男。被告:大同市南郊区新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向阳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操场城街甲6号洪泰大厦4层。原告赵文浩与被告仝根才、大同市南郊区新旺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损失均已得到理赔,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由赵文浩负担。审 判 长  孙桂琴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