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王胜铭与杨锡峰、陶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铭,杨锡峰,陶建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040号原告:王胜铭,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蓉,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根,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锡峰,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建东,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铭与被���杨锡峰、陶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王胜铭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施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群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