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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0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福云与陈明亮运输合同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云,陈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梁福云,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明亮,男,汉族,住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梁福云与陈明亮运输合同欠款一案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人梁福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71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