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普会与尚龙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普会,尚龙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陈普会,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龙钢,男,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7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0元及执行费40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