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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李文胜,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363号原告:王永红,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和顺县人喂马乡细窑村人,农民,现住和顺县。委托代理人:姚丽艳,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和顺县人喂马乡细窑村人,农民,现住和顺县。系原告妻子。被告:李文胜,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现住。被告:魏芳,女,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北关村人,现住。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金,被告李文胜、魏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7月10日,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李文胜、魏芳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可能涉嫌犯罪,本院移送公安部门,本案中止诉讼。现于2016年10月17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8475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二被告称其急用钱作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7万元。截止2015年3月25日尚欠4.8475万元。现二被告已明确表示无法归还借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8475万元。被告李文胜、魏芳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认可金额4.3075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二被告称其急用钱作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7万元。截止2015年3月25日尚欠4.307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永红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一份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原告4.307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二被告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二被告已经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4.847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4.3075元。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胜、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给付原告王永红借款4.3075元。驳回原告王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元,由被告李文胜、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美兰审判员  杨芝明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