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伟、潘毛仂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毛仂,徐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2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毛仂,女,1996年7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余干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徐伟,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昌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伟、潘毛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07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潘毛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潘毛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潘毛仂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毛仂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毛仂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刑初10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新明审 判 员 曾泽龙代理审判员 苏中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