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费维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维佳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490号罪犯费维佳,男,1988年10月28日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满区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费维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费维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12月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认定,被告人王智超、薛伟于2012年7月19日16时许,在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欣和网城上网时,王智超因于兴源、王鹏、冯瑛博打网络游戏说话声音较大,便与三人发生口角。后王智超、薛伟回到源合旅店,王智超纠集在该旅店住宿的吴龙慧(已判刑)、费维佳,并为薛伟、费维佳提供砍刀、刀锯、镐把等凶器。四人持械再次返回欣和网城内,将于兴源、王鹛、冯瑛博打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4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费维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维佳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